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平地理位置优越。永平地处东经99°17′~99°56′,北纬25°03′~25°45′,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西部,东邻漾濞和巍山,南靠昌宁,西接保山,北连云龙,下辖博南镇、龙门乡、杉阳镇、厂街乡、水泄乡、北斗乡、龙街镇4乡3镇72个行政村、1个社区、1230个村民小组、1543个自然村。其中,北斗、厂街、水泄三个乡都是彝族乡,彝族占总人口的54%以上。县政府驻地博南镇,东距昆明400公里,距大理市72公里,西距保山市74公里,地处昆明至畹町、大理至保山的中间地段,320国道、大保高速公路穿境而过。【自然概貌】地形地貌独特,立体气候特征明显。永平境内山高谷深,山川河流交错,较大山脉有博南山和云台山两大山系。最高点为青龙神山,海拔2933米;最低点鱼坝坪坦,海拔1130米;县城中心海拔1620米。县内主要河流银江河由西北向东南横穿县境,银江河之东顺濞河以西是云台山,银江河之西、澜沧江以东是博南山,形成“三河夹两山”,高山、河、谷、坝子纵横交错的独特地貌。由于海拔高低差异大,“立体气候”特征十分突出,素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之说。全县多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5.8℃,年平均日照2053.7小时,有霜期115天,年平均降水量1092.1毫米。